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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行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重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
   第五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规定,采用本分类的所有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献。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涉及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R)。
7、文物古迹用地(C7)。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9)。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及线路用地。
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及长途客运站(T23)等用地,不涉及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3、管道运送用地(T3),运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送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T41)和河港(T42)的路与部分,涉及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道(S11)、次干道(S12)和支路(S13)用地,涉及其交叉口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S19),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涉及交通集散为主广场(S21)和、以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不涉及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七)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涉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公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涉及公园和街头绿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涉及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涉及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保安用地(D2),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合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涉及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七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具体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规定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过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后)
第三章                           建设容量
第十条  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2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拟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附后2)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先拟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编制具体规划,经批准后实行,未编制具体规划的,不予审批;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合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放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但增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长的建筑面积(M2)
<
~
~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C值C4
(1)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涉及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 任一方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c ,且与基地
地面道路的高差在±(含±)
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且开放地面层;
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立座椅等休息设施;
f 建设竣工后,应设立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实际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拟定:
a 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含±)时,N=;
b 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含+)或―-(含-),N=;
c 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N=
第四章                           工业区规划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规定,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规定,有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运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足运用荒地或劣地。
第十七条  一类工业区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局。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近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十八条  二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立,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三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条  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内,建设工程建筑容量控制下限值,按表2执行,绿地率应不小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