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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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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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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
近代之前的“司法”,远非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制度,我们能够发现不同形式的“司法”:、仲裁活动
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初民社会中即已存在各种形态的处理纷争的程序,这些纷争的解决无不遵循着一定的司法原则和程序,且都毫无例外的涉及一种合法地行使人身强制的社会权威机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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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含义
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裁判权作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同等的职能,并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指出任何政权都有腐化的趋势,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
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按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以根据法律解决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权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如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即1787年《美国宪法》就一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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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含义
我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行政与司法不分,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专制主义特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转型。晚清修律时,大量引入西方的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术语,司法从属行政的情况有了改变。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实行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是司法机关。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容。
目前,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机关,行使检察权,他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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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含义
从形式上看,司法与行政都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司法的下述特性使之区别于行政:
(1)独立性。司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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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含义
(2)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因为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
(3)交涉性。法律适用的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而不像行政管理者那样,通过单方面调查取证而形成决定。
(4)程序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只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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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含义
(5)普遍性。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性事件中得以实现。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主体。
(6)终极性。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的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相对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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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的功能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判断性的活动,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运用法解决个案纠纷,将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司法所担负的功能除了将社会纠纷消解在法程序之外,还负有适用法、发展法的社会职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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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是司法的主要功能,也是司法制度的普遍特征,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亦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人民法院要从根本上实现解决纠纷功能,不仅要从诉讼程序上公开、公平地处理案件,更要将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境界。
与此相联系,司法还有惩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惩罚犯罪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功能。
(2)调整社会关系。司法制度的调整社会关系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民事、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解决纠纷,以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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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的功能
(3)解释、补充法律。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不应当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正确完整的阐释。
(4)形成公共政策。我国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形成的司法功能,主要表现在司法对法律与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的妥善处理,符合法律与政策精神,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愿望,通过裁判结果发动相关法律、政策的逐步形成。
这种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发挥,表明现代司法的作用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就具体纷争事件进行个别解决,而是超越于各具体个别事件,对于一般社会主体的利害取向或价值观念,造成事实上的波及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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