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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学科《课程标准》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实行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实效性和严厉性,促进学生积极、健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分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齐齐哈尔市民族中学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分管理的主旨是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的规定,规定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值,学生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 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第—负责人。
第二章 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学习模块学分的认定
第五条 学习课时认定。学校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修习时间应至少达成课程标准规定修。
第六条 修习过程认定。涉及学生在学时随机测验,完毕作业及各项学习任务情况,从事与学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等.由任课教师评价拟定学生是否合格。
第七条 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组织命题和进行终结测试.测试除书面笔试外。可根据学科的特点举行必要的非书面测试.如英语的听力、口语表达,自然学科的实验操作.体育、艺术学科的表演等.终结测试按80%计入模块学习总分。模块考试成绩达成卷60分以上(涉及60分)为合格。
第八条 以上三方面均为合格,才干给予相应模块学分。 (见附表一)
第二节 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第九条 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以课题形式认定。由指导老师评价,学生自评、互评等形式综合评估,由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最终认定,重点从三个层面认定:第—层面.开题阶段评价.学生学习课题组提供: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第二层面,学习过程评价.学习课题组及学生本人提供:每次课题研究学录,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涉及原始材料)。解决过的资料,参考文献。第三层面,结题阶段.学习课题组和学生本人提供:具体反映本人参与研究学习的感受、体会小结,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验设计等)。评价的参考表格(见附表二)。
第十条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
(一)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评价由教育处组织评估。学生在三年内应参与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个学分.参与的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不给学分.学生完毕社区服务的必须向学校提供相关的经服务单位认可的社区服务材料,得以评估学分。
(二)每位学生每年必须参与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占4个学分,校内实践活动(涉及军训)占2个学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必须向学校提供经社会有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和自己参与社会实践的记录和体会材料,得以评估学分。
评价参考表格(见附表三)。
第三章 学分与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的学分规定。在高中三年内至少获得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低于116学分(涉及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活动6学分);选修I不低于22学分,选修II不低于6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认定方法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以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主任,教育处主任和教研组长为主体的学校学分管理中心,下设以学年主任、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学校要为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算,将给予通报批评;导致恶劣影响的,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
第十四条 学生按规定完毕模块学习并经考试、考核后,科任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课时、学习过程评价、模块考试成绩,如实填好附表一,送交学分认定小组初评:研究性学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提供材料按附表二初评;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由教育处组织班主任和有关教师根据学生活动材料按附表三初评.所有初评结束后.送交学校学分管理中心终评确认。
第十五条 公告与复议.
经学校学分管理中心复审拟定学分后,向学生公告。学生对学分的认定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5内向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管理中心会根据学生的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学分管理中心全体成员、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相关老师联席会议,公开复议,做出书面决议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生因修习时间局限性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第十七条 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可安排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后进行.补考通过后,模块考试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并注“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重修及重修成绩记载
(一)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放弃(必修课程不得放弃)。,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修”字样。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二)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
(三)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并不得申请免考勤(免听)。
第十九条 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
学生无端缺考及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均记为0分;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期末所有课程的考校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免考勤(免听)
(一)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因代表学校参与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但必须参与该课程的考核。
(二)参与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所有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二十一条 下列课程不准免考勤.
(一)政治课:
(二)体育课;
(三)实验、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 提前修读。对学习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第二十三条 由于休学等因素导致学习过程间断的,对已取得学分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对未取得学分的,由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根据情况拟定重修或补修。
第二十四条 从外校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已读学校的学分认定材料,由本校学分管理中心研究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分材料归档。经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拟定学分后的材料所有交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分确认材料再填好附表四、附表五、属学生个人的材料,放入个人学习档案存放,属班级材料的放入班级学业档案存放。所有档案材料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学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