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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补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协议纠纷及人身损害补偿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央视《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报告》、《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张某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路某
住址: ,身份证号:
鉴于
1.在协议签订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圆,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持有目的公司99%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 %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协议正文
第一条 释义
除非协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协议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的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的公司 %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
3.“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毕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第二条 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协议,将其持有的目的公司 %的股份计 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批准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权交付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规定目的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乙方。
第四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批准甲方转让目的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的公司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的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有相关的有效法律文献;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别人签署的协议、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认可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批准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将连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毕,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的批准,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
2.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的公司,维护目的公司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的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的公司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献、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涉及本协议的内容和其他也许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不能补偿时,还应支付补偿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如下解决方法中的第 1种:
1.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批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