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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善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派公司收入,及时完毕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积极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毕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减少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派和监督其别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派制度;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重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毕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重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钞票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钞票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钞票,不认白条抵压钞票。
(三)建立健全钞票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钞票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解决。
(七)完毕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重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具体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协议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因素提出改善建议和措施。
(七)完毕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睬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署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因素,作出解决。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解决。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毕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局限性,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钞票借款手续,并按钞票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钞票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涉及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管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睬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告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批准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钞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钞票: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拟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钞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钞票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钞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送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钞票。
第二十八条 平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钞票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钞票,可以从公司库存钞票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钞票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钞票,应当填写《钞票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钞票,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钞票。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工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准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解决。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贴单(涉及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睬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告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钞票、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钞票、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天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献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署名盖章(涉及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