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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3/1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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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三)公共安全保卫;
(四)公共卫生保洁;
(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环境绿化;
(七)公用设施维护;
(八)公办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九)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十)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十一)公共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十二)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的6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700元。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服务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提供岗位的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省直单位可与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省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二)管理
提供岗位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满后,合同终止,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同时该岗位自动停止。单位可在合同期满前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公益性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供岗位的单位进行定期考核,不履行退出机制、违规招录非就业困难人员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违规人员岗位补贴,并停止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资格四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