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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文件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11-04
【实施时间】2009-12-01
【时效性】有效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
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
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
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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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
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
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
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
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鼓励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
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
服务作用。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
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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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节能规划
,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
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
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节能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