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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IPAD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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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IPAD诉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
原告:黄志宏
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宝丰路商城
请求:
一、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损失10098元,,。
二、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
三、判决被告承担因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24日,原告以4647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了一台由美板电脑,在其产品的包装上醒目的标注着“iPad”的标记(见证据一)。
经了解,“iPad”的商标并非系美国苹果公司所注册,该商标的所有人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核准,注册证号为1590557(见证据二)。目前深圳、惠州等地法院已判决当地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停止销售。
原告认为:
一、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被告向原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赔偿商品价款一倍损失。
二、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该合同取得的原告的货款5049元
三、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撤销。造成原告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的,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事项。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志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