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一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于2010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健用品注册
第三章保健用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列入保健用品类别目录,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外用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新型保健用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保健用品产业发展。保健用品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实行保健用品批准注册管理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第七条保健用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保健用品科学知识,防止对保健用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目标管理,规范生
产经营行为,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保健用品注册
第九条申请保健用品注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四)具有能对所生产的保健用品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场所、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相应的检验设施。
第十条企业申请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填写《陕西省保健用品
注册申请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产品组方及依据或者产品构造及原理等相关资料;
(二)产品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厂房、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检验报告和功能学评价报告;
(五)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场地权属证明,生产、检验专业
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五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