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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州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作用,突出运用法律手段,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执法巡查,通过既查事、又查人,卡中间、堵两头,有效遏制非法开采,坚决维护正常矿业开发秩序,确保行动效果。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及相关人员。
(三)加大对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依法处理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泄密、通风报信等提供便利的相关人员。
(五)坚决遏制全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稳步向好。
三、时间安排
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组织机构
成立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县供电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日常工作。组建巡查治理组、定点检查组、案件查办组、宣传引导组、督查督办组五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一)巡查治理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
成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及各镇(街道)抽派人员,组建不少于30人的巡查打击队伍。
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矿区、非法矿产品运输途经路段开展巡查。对非法开采工具进行查扣处置;对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进行查扣;对违法行为人开展调查取证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定点检查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及涉及镇(街道)抽派人员组成,分别设贵惠大道检查点、S101检查点、合兴检查点、大龙检查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值守卡点,确保每个检查点至少有6名工作人员。
职责:各检查点要开展24小时轮班值守严查涉嫌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防止非法矿产品运达加工销售场地。
(三)案件查办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司法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由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抽派人员组成、州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案件违法事实,抽人组成专案组进行查案。
职责:负责对县域内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信息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开展调查,从快从严,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四)宣传引导组
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及各镇(街道)抽派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针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通过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及时报通典型案例在全县范围内掀起范围广、声势高、影响大、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传播打击违法犯罪正能量,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宣传氛围。
(五)督查督办组
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副科长级督查专员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正科长级督查专员
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抽派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采取专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特别是对存在“保护伞”行为要进行深挖彻查,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惩治腐败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镇长(主任)是本镇(街道)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巡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场地及人员进行排查;组织村、支两委力量对非法开采高发区,易发区进行巡查,合理设置长点,从源头上封堵非法矿产品运入外界。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拖运、处置;督促非法开采责任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流转、租赁土地等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场地。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及加工场地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维护打击取缔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加强路上巡查,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五)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打击非法采矿行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理。
(六)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咨询等保障服务。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封取缔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场所。
(八)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因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品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九)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