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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可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权力或享受的利益”,它与义务相对。
义务是指特定的角色要求,即主体必须或应当承担的职责。
病人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受的权力和利益。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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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
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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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
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独立与自由宣言》中也提到了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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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疗保障权)
警察把一个在街上发病的病人送到某医院,医院接诊后说你们得交费,警察说我们只负责送病人来治疗,没有义务交费。医院说,我们是科室承包,若都像你们这样不交费,我们医院可没法办,我们也没义务给你们这种病人治疗。警察说,这个问题我们管不了,于是离开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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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病人不再叫床号
以前,许多医院的护士在为住院病人进行护理服务时,习惯用床号称呼病人,如3床打针、8床吃药、20床输液等,病人对这种称呼很不适应,有的甚至认为喊床号如同叫犯人似的,听起来不舒服。南京市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决定,推广肿瘤科病房叫病人不再叫床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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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权,
医疗平等权:指病人享有同样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基本的、合理的医疗卫生资源。
医疗自主权:指病人对医方及其提供的诊治护理决策等享有的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包括自主决定放弃或拒绝他认为无效或无益的诊治护理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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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
2、健康权
是指病人恢复健康和增进健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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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
3、身体所有权:是指病人有权对自身正常和非正常的整体及其肢体、器官、组织、基因等拥有所有权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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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患者,女,演员,20岁。自诉右侧乳房有硬结,经活检证实为乳腺癌。医生告诉患者及其父亲须做右侧乳房全切。在取得患者及其父同意后,立即按预定计划施行手术。为慎重起见,术中对患者左侧乳房做了速冻活检,结果为“乳腺良性肿瘤,伴有腺体增生”,有癌变危险,故右侧乳房切除后,又做左侧乳房切除术。术后患者认为医生未经本人同意,切除左侧乳房,造成患者精神上的压力,要求追究院方及医生的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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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疾病认知权
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患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