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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1:张三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盖了一栋房子, 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红线在张三土地使用权的边上,某公司在红线边上又盖了一栋房子,完全遮挡住了张三房子的通风、采光。
引例2:某公司建一个高尔夫俱乐部 ,要经过张三承包经营的土地,某公司与张三协商: 在张三的土地上修一条路直通高尔夫球场,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样双方之间就达成了一个协议。
请分析以上两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重点问题】
1、用益物权概述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概念: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二、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
我国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同时,规定对非所有权人依法有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
四、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作用
用益物权的经济功能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解决了财产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财产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物质财产是有限的,不能满足人们对财产的需求;另一方面,财产所有人未必都能实际使用其财物,起码未必能充分利用其财物。用益物权制度可以使所有人在不丧失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交由他人使用,自己获取一定的收益;
非所有人则可以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取得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通过市场的作用,不动产或动产即可为最能够充分利用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的人所利用,从而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够满足社会对物质财产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内容不同
(二)客体不同
(三)独立性不同
(四)全力实现的时间不同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