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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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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2016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细则 - 2 -
第三章经营管理 - 3 -
第四章监督管理 - 3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4 -
第六章附则 - 4 -
一、诚信经营承诺书 - 4 -
二、食品质量承诺书 - 4 -
三、食品准入管理制度 - 5 -
四、食品退市制度 - 5 -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 -
六、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6 -
七、食品进销台账管理制度 - 7 -
八、计量管理制度 - 7 -
九、卫生管理制度 - 8 -
十、市场车辆管理制度 - 8 -
十一、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 - 9 -
十二、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 9 -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9 -
十四、市场文明公约 - 10 -
十五、日常行为十条守则 - 11 -
十六、文明新风十条倡议 - 11 -
十七、食品安全十项要求 - 11 -
十八、监督考核管理制度 - 12 -
十九、安保工作制度 - 12 -
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市场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投资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在场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合法市场。
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细则
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者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铺(摊)位或者区域经营,禁止零摊、边摊占道经营;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市场管理部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因地制宜的开展经营者评奖评优工作,调动经营者积极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按《农贸市场铺(摊)位租赁合同》相关条例处罚。
(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