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和谐发展,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显、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文件精神和应用技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三条测评办法
⒈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和学习素质测评三个部分,内含若干测评项目及指标。基本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起来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体现其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的素质;学习素质则依据所修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得出。
⒉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基本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两部分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部分得分为各项目基本分与奖惩分之和,其中发展性素质的基本分为50分;加分后各部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按100分计);扣分后,项目累计计分不低于0分(低于按0分计);同一行为、事件、作品等加减分时,只计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学习成绩评分按相关公式计算得出。
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基本性素质测评(F1)×25%+发展性素质测评( F2)×15%+学习素质测评(F3)×60%
⒋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本年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第四学年第二学期或者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进行毕业总评成绩测评,具体为之前每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情况如实记载,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评测指标
一、基本性素质测评(F1)
基本性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备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主要对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身心素质等三个项目作出评价,以平时的记载为主要评测依据。
二、发展性素质评价(F2)
基础分标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第二、三课堂竞赛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拓展自己的能力素质,参加有益的素质培训,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主要以学生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测评依据。
三、学习成绩测评(F3)
根据学生各科期末考试得分按下面公式计算得出“学习素质”分值:
学习成绩(F3)=(X1W1+X2W2+X3W3+……+XiWi)×折算系数=初始成绩×折算系数。
i=课程总门数,Xi=课程期末得分,Wi(权重系数)= 该门课程学期学时数/该学期所有课程总学时数*100%,折算系数= 100/该班学生中最高初始成绩。首先将各门课程期末得分分别乘以权重系数;然后将各门课程得出成绩分别相加得到初始成绩;最后将初始成绩乘以折算系数,得到学习素质的测评分。
注:⒈考查科成绩换算法:优(A):90分,良(B):80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