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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内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七)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尽早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依据《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进行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1次在孕36周后进行),发现异常者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