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省血液透析质量管理手册
血液透析是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赖以生存的主要替代治疗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国的血液透析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的诊疗行为,保证透析质量和安全,并能得到持续提高,制定了本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总则。
本标准共分九部分: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条件;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的人员配备;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相关设备要求;
五、透析用水和透析液质量标准及相应管理要求;
六、血液透析室(中心)的消毒隔离制度;
七、血液透析病历管理制度。
八、透析器、路管复用管理制度
九、附件
目录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条件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
(二)治疗准备室
(三)水处理间
(四)更衣区
(五)接诊区
(六)医务人员办公室
(七)污染区
(八)复用间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的人员配备
(一)医生
(二)护士
(三)技师
(四)社会心理工作者
(五)卫生员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相关设备要求
五、透析用水和透析液质量标准及相应管理要求
(一)透析用水
(二)透析液
六、血液透析室(中心)的消毒隔离制度
(一)清洁区与污染区
(二)透析设备
(三)透析用水及透析液
(四)医务人员
(五)传染病病人
七、血液透析病历管理制度
八、透析器、路管复用管理制度
九、附件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条件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 原则上各级医院均可设立血液透析室(中心),但须具备本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关条件。
3.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复用间、治疗准备室、接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
4.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有质量合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双路供电系统、通风设备及抢救设备等。若有条件:还应配备必要的网络接口及个人视听设备等设施。
5. 血液透析从业医生、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血液透析专业培训,培训单位需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血液净化中心管理分会认定;卫生员需经过医院有关部门的岗前培训。
6. 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垃圾处理制度及紧急意外情况处理预案等。
7. 血液透析室(中心)开业前除经相应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必须经过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血液净化中心管理分会的实地检查与考核,开业后仍需定期接受该管理分会的质量检查。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至少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复用间、接诊区及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透析治疗区
,尽量避免分隔式,以保证视野开阔。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与净化装置。透析治疗区地面应经过防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处理并设置有效地漏。另外,应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及紧急安全疏散通道。
(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床(或椅)。有条件应设置1~2张体重监测床,以便于卧床病人使用。
,若不具备此条件,在购置透析机时,应选用具有停电安全装置的透析机,以保证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反渗水供给接口、废液排放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吸引装置。有条件还应配备独立的视听装置、网络接口及呼叫系统等。
,由于建筑原因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适当增设观察站。
(二)治疗准备室
治疗准备室也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
治疗准备室应具备下列设置:
:放置生理盐水及其它备用药品等。
:放置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及肝素盐水、鱼精蛋白、凝血酶等需低温保存的药品以及制作冰块等。
:放置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
:存放注射器、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物品。
另外,应备有治疗车(内含血透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