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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有效利用和合理开采河道砂石资源,标准采砂秩序,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治理条例》、《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委、县政府等领导为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采区所在地乡〔镇、场〕相互协作, 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四组一室”,即:综合协调组,负责部署、调度采砂权拍卖工作,协调各小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清理整顿组,负责清理违规砂场,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维稳组,负责控访、维稳工作; 竞标许可组,负责组织竞标出让、办理和发放采砂许可证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各采区所在地乡〔镇、场〕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气,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县工作组开展工作,完成拍卖目标任务,并维护好当地采砂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根本原则
河道采砂治理应遵循以下根本原则:
1、坚持砂石资源国有原则;
2、坚持采砂不得危害提防及行洪安全、不产生冲突纠纷隐患、不破坏周边环境及景观的原则;
3、坚持合理合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
4、坚持保护合法开采权、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干扰破坏正常开采活动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竞标出让和出价高者获得开采权的原
则。
6、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三、河道采砂权标段划分及规费标准
1、依据一年一许可的原则。本县境内设 9 个采区〔9 个标段〕 采砂权实行竞标出让,起拍价包括砂石资源费、税收,不含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效劳费,其中砂石资源费为批准采量 元/吨,税收为批准采量 元/吨。标段划分和各标段起拍价如下:
2、各采区砂石必需按指定码头堆放销售,每个采区原则上按规定码头堆放,不得自行增改。原采区全部堆放码头,除明确保存的外, 一律停顿运营并清场。
四、收费治理与收益安排
为切实降低采砂治理本钱,提高效劳质量和治理效能,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河道采砂砂石资源费、税收在起拍价内。税收先交县有关部门,再返还乡〔镇、场〕;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务局收缴,并依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解决河道整治、圩堤工程岁修及采砂治理等
工作所需经费;采区出让费由县水务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做好有关预备工作〔年10 月 1 日至年 2 月 20 日〕
1、召开会议,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沿河各乡镇〔场〕进展部署发动。
2、下发河道采砂《告知书》,做好调查摸底。
3、抓好宣传发开工作,各沿河乡镇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实施河道整治,清理整治非法采砂、违规采砂。
5、印发关于加强对河道采砂权实行统一治理、公开拍卖的通告。
6、落实拍卖公司,制订有关拍卖竞标方案。
7、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竞标出让方案。
〔二〕其次阶段: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竞标〔年3 月 5 日至 3 月31 日〕
1、召开竞标拍卖会。
2、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3、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第三阶段: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制止非法采砂、违规采砂。
2、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
3、核发采砂许可证。
六、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1、依据河道特性和砂石资源分布状况,从维护河道和提防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以及便于治理的根本原则动身, 充分征求沿河各乡〔镇、场〕意见,细心编制并修订完善采砂规划。
2、会同沿河各乡〔镇、场〕划定可采区域,制订各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确定各采区砂石堆放点,核定各采区可采量,以及各采区应缴纳的税费额度。
3、会同采区所在地乡〔镇、场〕开展竞标出让,依据竞标结果, 依法对采砂业主提出的采砂申请进展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4、开展执法巡查,会同公安、供电、有关乡镇依法查处采砂活动中消灭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取缔非法采砂点。
〔二〕沿河各乡〔镇、场〕主要职责:
1、乐观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采区四周群众思想工作,确保一方稳定。引导各采点自由组合,自行组织, 参与竞标,原有采砂设备自行处置。
2、负责协调采砂码头、砂石运输道路等群众工作,乐观化解冲突,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生产、运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地霸、路霸、砂霸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顺当进展。
3、会同县安监局做好采区安全生产治理工作,防止消灭安全生
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乐观做好采区治安防控工作,协同公安部门打击采砂过程中消灭的违法犯罪活动。
5、负责清理河滩地原有积存砂石。
〔三〕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催促采砂治理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场〕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监视采区出让公开、公正、公正依法进展;负责对参与采砂工作的党员干部进展廉政教育, 并严峻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亲热关注采区治安形势,帮助、指导所在地乡〔镇、场〕制订并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依法打击幕后筹划、唆使他人干扰、破坏、阻碍采砂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聚众制造事端、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消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县法院:负责对非法采砂行政惩罚的强制执行,依法打击涉砂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县供电局:负责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切断电源,不供给电
力。
5、县工商局:负责对采砂业主进展工商营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6、县安监局:负责对各采区砂石堆放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展评估,催促采砂业主按规定搞好安全生产,对符合要求的业主核发生产
许可证;定期对采区安全生产状况进展巡查,准时消退安全生产隐患, 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