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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管道燃气的使用需求也快速增加,对城市根底设施的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文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进展,依据《城市燃气治理方法》、《海南省燃气治理条例》、《海口市燃气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改造、抢修,管道燃气的经营、使用、安全治理及管道燃气器具安装,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利用管道输配的自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气态仿自然气等。
第四条 管道燃气的进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第五条 鼓舞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争论,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管道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监视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方法。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其所属的燃气治理机构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展行政惩罚。
市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视、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管道燃气治理工作。
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打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道燃气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标准、规程。
第九条 管道燃气的建设资金可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国内外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条 城市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位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变用途。
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预埋过街燃气管道,以免重复开挖。
第十一条 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值理由,不得阻止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区域内,仍使用煤、重油、柴油等非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改用管道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当承受管道供气;承受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承受建设、质量技术监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质量监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需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合格前方可施工;
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需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担当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需具备相应资质,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担当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操作工人应经安全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其次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其次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社会效劳承诺制度。
其次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管道燃气的社会平均本钱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进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力量,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其次十五条 用户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交纳燃气管道入网费和入户安装费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燃气管道入网费、入户安装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六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撤除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依据用户不同要求及施工现场状况,按国家有关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所需费用由用户担当。
其次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设、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 二不得擅自转变管道燃气使用性质;
三不得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对破坏管道燃气设施行为有义务进展检举和制止; 四不得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五对燃气设施存在严峻安全隐患的,应乐观协作燃气经营企业予以整改。
其次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乐观协作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计量抄表及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其次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按期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峻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恢复供气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担当。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更名、过户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结清的燃气表读数应由用户认可。
管道燃气用户停顿用气,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包括居民用户户内管线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发生的维护保养费用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按以下状况界定担当者:
一居民用户室内设施局部由用户担当;
二工商业或其它集体用户以规划红线为界,红线范围内的设施由用户担当供需双方有合同界定的,以合同为准;
三其它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担当。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打算检修需要停顿供气时,应当提前 7 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顿供气时,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顿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除不行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引起停顿供气的缘由消退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准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安全治理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治理制度,明确各级治理机构的安全治理责任;制定安全使用规章,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进展指导。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抢险修理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修理、抢修专用 ,实行每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申请时,应当向业主告知工程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担当。
第三十六条 制止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
进展;因施工等特别状况需要动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超型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非机动车道的,必需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实行安全保护措施前方可通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线上方和设施四周制止以下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掩盖、涂改、撤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晾晒衣物;
五擅自进展动火、开挖、爆破等作业; 六修建建、构筑物;
七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管道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马上拨打 119、110 或管道燃气企业抢修 。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马上组织联动单位进展抢修、抢险,同时将状况向市安全生产监视和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抢修、抢险人员对阻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抢修工作的进展。事故处理完毕,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恢复原状并准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 5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未依据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建设工程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顿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惩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惩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由市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盗用燃气论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临时堆放物品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动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惩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 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其准时实行补救措施,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展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惩罚。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惩罚打算时,必需出具行政惩罚打算书。没收物品或收缴罚款必需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没收单据和罚款收据。物、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自 2025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房和休息室?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确定不能作为卧房和休息室,由于假设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觉察,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急。
二、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急?
在使用燃气时,应当不要离开,随时留意燃烧状况,调整火焰。由于汤水沸溢出来, 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连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三、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在停顿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当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四、觉察漏气怎么办?
如在室内觉察燃气气味,应马上翻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 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马上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 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五、觉察漏气应留意那些安全禁例?
如遇燃气支管漏气,用户自己无法断绝气源时,要马上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格制止各种火种入内,亦不要开或关电灯,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