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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席卫群教授,博士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信息共享”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人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加上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统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一十五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完整的纳税人分户档案

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即是要求减少漏登漏管户。实现应登尽登,应管尽管,将所有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
二、税务登记的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领有工商执照,应向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类纳税人具体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作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四、设立登记
1、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但不超过三年。
3、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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