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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放射诊断制度】
放射诊断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自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定进行。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
诊断许可,获得许可证后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有关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
4、《放射诊断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汇报和教育培训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汇报。
5、本院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年放射诊断设备、人员变动、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等状况。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假如不慎遗失《放射诊断许可证》,本院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某某医院
2023年4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原则或规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合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委托工作,建立并保留检测与评价档案。
3、新、扩、改建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应获得评价汇报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并获承认文献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获得评价汇报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断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断设备,应每年委托资质认证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
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断工作场所防护设施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原则。对检测发既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提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测,保证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汇报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留。
某某医院
2023年4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
诊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度本制度。
1、本制度合用本院从事放射诊断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的人员。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检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留。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室对新录取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断的人员必须根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汇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原则》的才可以录
用。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院应为其配置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并
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工作人员应至少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成果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成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既有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顿;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测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90天检测一次,检测成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用对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将培训状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终身保留。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免费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某某医院
2023年4月
1、本院的放射诊断设备和监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监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监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监测仪表;
(4)放射诊断设备及其有关设别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原则与规定;
(5)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2、本院遵守与放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3、本院在实行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一样种检查措施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本院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时,制定周密计划,采用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5、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选择胶片,以保证摄影质量,防止反复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