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六章各种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广义;狭义(仅指货物买卖合同)
特征(见教材P430)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交付标的物
--转移占有
---交付
---交付形式---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要求*
(1)从物随主物转移原则
(2)出卖人\第三人或代理人交付
(3)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A)约定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B)无约定期限---随时交付,但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C)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交付地点(**)
(A)有约定
(B)无约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