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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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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
(2014年11月修订)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代表党和政府(行政组织)查处案件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行使维护纪律和执行纪律职权的活动。为了规范我校违纪案件检查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检查工作基本要求
、监察处对管理范围内线索具体、情节明显的违纪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应该进行初步核实,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监察处对管理范围内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应予以立案查处。
、客观公正。
、依靠群众相结合。


,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
二、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
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四个步骤。基本流程如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所示。
(一)受理
(正处级及以下)的违纪问题;
;
;
;
(指上级党委、纪委及其负责人,校党委及其负责人和校纪委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典型的违纪问题;

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检举控告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线索
受理
初核审批
初步核实
初核报告
立案
调查
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移送审理
形成调查报告
审计等有关部门移送
司法机关移送
移送司法机关
办结
适当处理
初核登记表
立案登记表
报送上级纪委
(二)初核

严格把握初核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实名的举报材料优先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严格履行初核审批程序。校纪委、监察处受理了应该查处的违纪问题后,承办人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初核后,须填写《纪检检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及时报送上级纪委。以司法机关为主,本单位参与的初核,也应该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线索登记表》,及时上报。

初核可以采取以下7种方法: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影,但应事先告知本人;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6)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7)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凡初核均要写出初核报告。初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初核报告标题、初核的缘由、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核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要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写上成文日期。
(三)初核结果的处理

(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做过了了解或纪委、监察处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和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4)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对反映人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追究其责任。
,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按照以下办法做出适当处理。
(1)党政组织负责人(学校党政领导、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要求所在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通过组织程序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