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全市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压降火灾事故,全力保障全市消防安全态势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统一部署,特提出2011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安交巡警、消防、派出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各市(县)、区政府、街道、社区居委会、房管、城管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治理。高层民用建筑建设、使用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高层公共建筑专项整治,填写《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并对10%的高层居民住宅楼进行抽查。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高层居民住宅专项整治,填写《高层居民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各地排查名单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进行汇总,填写《高层建筑名册》(附件3)。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对象是所有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次专项整治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结束,相关部门填写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高层居民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请于2011年10月1日前汇总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委托管理单位消防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设施运行正常,维护保养经费落实到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无阻;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显著提高。
四、整治重点
1、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
2、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检测,保证运行正常;
3、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4、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5、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应与城市远程报警监控系统联网。
五、整治标准
(一)建设、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1、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使用人应按照各自相应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改造、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必须明确统一的机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公共部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志,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协调落实隐患整改费用。相关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3、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所有高层建筑消防控制中心火灾报警主机应当与城市火灾远程报警监控系统联网。消防控制室落实每日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2011年底前所有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二)公安交巡警、消防、派出所
1、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分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填写下发法律文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小区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公共建筑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高层居民住宅小区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演练。
2、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交巡警部门指导公安派出所、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7]609号)有关规定,对居民小区内的道路进行甄别,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对属于消防通道的,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以及消火栓附近10米之内,要划定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并设置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