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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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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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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广州市等地方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其公示于网上,征求我区各界及市民的意见。诚盼支持,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意见可在网上发表,也可书面送至三水区建设(房管)局办公室。

三水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西南街道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区建设(房管)局应当做好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以及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区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五条区建设(房管)局负责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西南城区城镇户口,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西南街道城区户口2年以上;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区建设(房管)局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未婚、离婚单身人士不能单独申请。具备条件的挂靠户可以申请。
第八条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佛山市三水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