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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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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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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及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考核。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当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保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六)落实本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
(八)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和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九)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十)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十一)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十二)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依法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总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状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采取动态、量化、累计扣分方式。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扣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累计扣分值不足20分的,年度考核为合格。
累计扣分值满20分(含)不足40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累计扣分值满40分(含)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存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应当做出记录,填写《扣分通知书》(见附件二),由两名以上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扣分卡》(见附件三)记录扣分值。被查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和交验扣分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经核实,由监督检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扣分结果同样生效。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扣分情况,并将扣分通知书交所在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连续三个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可以不再参加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中的管理能力考核。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应参加强化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连续两年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