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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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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1】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同时废止。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铁路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对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施工单位要正确对待施工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通过自身实力赢得好的信用评价等级,共同推进铁路建设信用体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铁道部汇总时仅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九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30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3。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式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