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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0012230 2018/3/14 文件大小:4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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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㈠定义
协议控制模式又称“VIE模式”,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在境内单独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在这一揽子合同或协议安排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境内经营实体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从而以“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大部分经济利益。同时,还通过合同或协议安排,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内经营实体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等,从而间接实现境外离岸公司对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的控制。协议控制模式一般构架如下:
㈡发展现状
协议控制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构架中不涉及中方控股权的变更,以此规避国内对外商的产业政策限制,最早主要被大量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借鉴采用,如新浪、百度等公司,该等公司主要借此规避工信部禁止外商企业进入网络增值服务业务的产业政策限制。后来,该模式逐渐被受产业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业企业所采纳,如教育、出版、医药、汽车销售等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
2006年9月8日,六部委联合颁布的“10号文”生效后,开始出现有的公司在其他非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中使用该模式,以此规避“10号文”,并完成海外间接上市,典型案例有“中国秦发”于2009年7月3日采用该模式在联交所成功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理由:“公司构建协议控制模式的重组中,并不涉及收购于中国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本收益或资产,故此,概无重组步骤根据并购规定构成并购活动。”因此,不在“10号文”监管范围内,无需中国证监会审核。其后,已有多个公司利用该模式完成了联交所IPO上市,例如2010年的正通汽车(主营汽车经销)、中国熔盛重工(主营造船),2011年的翔宇疏浚(主营河道疏浚)。
㈢未来趋势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除了合同的违约风险外,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例如,协议控制模式绕开了国家监管规定和外资准入的产业政策。同时,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系列合同也违背了税法上的独立交易原则。另外,合同控制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劳动者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
2011年6月份以前,国内相关监管部门对该模式一直采取默认态度,但2011年6月份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将VIE模式凸显于公众视野,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支付宝外方股东认为可以通过以前存在的VIE模式共享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利益,而马云以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第三方支付牌照为由,认为不可,希望通过利益补偿达到独享第三方支付牌照利益。
其后纷纷流传“证监会将一份建议取缔VIE的报告上交给了国务院”的消息,致使PE界一片恐慌。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一位看到过该文件的人士称,“在报告中,证监会建议最高层取缔VIE,同时证监会又埋下了一个很大的伏笔,建议对于已经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优秀企业可以以特批的形式使其返回到国内上市”。由于取缔VIE涉及众多不同的利益主体,据传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在内的几个部委之间的分歧很大,各自的利益权衡大不相同。
个人认为:利用VIE模式规避“10号文”的上市途径被纳入证监会监管的可能性较大,而以高风险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将不会受到实际阻碍。原因如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在国内无法获得融资渠道。债权融资方面:该类公司属于轻资产类型,无法通过抵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股权融资方面,由于这类公司短期内难以盈利,无法达到国内上市门槛要求;公司创业者自有资金一般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