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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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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86979448 2018/3/15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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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行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某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某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预算单位原基本账户撤消前,暂按专用账户管理,待原基本账户撤消后,转为基本账户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网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人民银行与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监局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转账实时到账,跨系统汇划通过支付系统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人民银行和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人民银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章,同时提交一级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编码由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零余额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一级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均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财政性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局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在办理转账时使用《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在办理信汇、电汇、汇票及提取现金等业务时使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同时,另行填制《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作为银行结算凭证的附件。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申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