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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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
1
1、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2、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的。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4、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5、处理后重犯的;6、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4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1、工程量3000-4999万元;2、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的。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4、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5、处理后重犯的;6、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4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1、工程量1000-2999万元;2、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的。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4、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5、处理后重犯的;6、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4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1、工程量900-999万元;2、造成较大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4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1、工程量700-899万元;2、造成较大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3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1、工程量500-699万元;2、造成较大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35万元的罚款,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丙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1、工程量400-499万元;2、造成一般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3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1、工程量300-399万元;2、造成一般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2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1、工程量299万元以下;2、造成一般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2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1、工程量300-499万元;2、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3、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令改正,处以2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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