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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_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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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_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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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六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
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2、用益物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即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准物权或特定空间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探矿、采矿、取水、养殖、捕捞等)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注:准物权设定、流转、内容和效力等多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特别法加以规定,因此也被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也有学者基于其需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而称之为特许物权。其独特性体现在:
第一,权利标的不同。普通:以不动产为常态,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准物权以特定空间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为标的,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普通: 长期占有为前提;准物权:并非长期实际占有,而是间断的利用、检测、摄取等
第三,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普通:一般无须行政许可;准物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四,权利行使上不同, 普通:限制较少;准物权: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常加以强制性规定。
三、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的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念
其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提供一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或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定

(1)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即法定抵押权
(2)基于抵押合同而设立,即约定
抵押权
流质契约的禁止: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三项登记生效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生效)、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上述三项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