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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ZZQ12 2018/3/1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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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处罚制度
一、安全处罚制度
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安全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
1、安全奖罚人员有关范围。
2、安全奖罚标准。
3、安全考核目标及奖罚考核办法。
二、安全质量达标奖罚制度
搞好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是实现安全稳定好转的基础,由业务部门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三、特殊安全奖罚制度
1、特殊安全奖罚是指重要节日、重要会议、重要时期的安全。如春节、“五一”“十一”假期,全国“两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季节性安全活动期间等要制定相应的安全奖罚制度。
2、对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制定奖励措施。
四、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能源事业部奖励金额由掌握的安全基金列支,其他单位的安全奖励由本单位安全奖励基金列支。
五、安全违规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办矿,从严治矿、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使用各项安全装备、杜绝各种违章现象,防止***、煤尘、顶板、火灾、水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能源事业部下属各矿安全状况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通知、文件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保安部门(部室),对违反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矿安全法规)以及下发的安全管理、质量达标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及机电、运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安全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矿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现场处理与程序
第五条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开除留用
(六)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七)罚款
(八)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
(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后果的;
第八条各矿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保安部门(部、科)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做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二)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能源事业部及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有权立即要求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员工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