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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doc

上传人:dugusiyu 2018/3/15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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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
论文摘要在网络走进千家万户的信息时代,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开发了新型的犯罪方式。网络犯罪侵害的领域愈来愈多,危害性极大。这种犯罪已经成为刑法所打击的一种典型犯罪。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与计算机犯罪联系都进行了说明,分析了各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并且就网络犯罪的应对做了简单探讨。
论文关键词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刑事管辖权证据制度
现今,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普及,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无论是金融管理、新闻出版还是文化教育等领域都不同程度地依赖网络。中国乃至世界已经步入了空前的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加强了信息公开化,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说过:“信息产业革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革命,也是人类几百年才有一次的机遇。”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网络这样一个易于操作却复杂的虚拟平台渗入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的滋生。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网络犯罪的发生愈演愈烈,犯罪方式变化多端。网络犯罪社会危害之广,对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影响之深,已经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关于究竟怎样定义网络犯罪,学术界观点众多。
首先,我国学者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这一定义不仅说明了网络犯罪的本质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施行犯罪的行为,最终表现是侵害信息安全;也用“社会信息”一词更大范围地概括了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由于罪犯多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基于此,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犯罪系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或者利用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侵害或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以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视为成立网络犯罪的要件。与此相对,有的学者认为界定网络犯罪应当从犯罪对象出发。在这种观点中网络犯罪也被学者定义为“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或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行为。”显然这一定义将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或采取网络方法实施犯罪等其他行为排除在外,缩小了网络犯罪的对象范围。还有的学者从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出发,强调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的犯罪才是网络犯罪,即网络犯罪应该是
“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具有客观危害性但是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存在特点并与客观现实不存在交叉的犯罪类型。”这样的界定突出了网络犯罪虚拟化的本质特征。与大陆学者不同,台湾学者多将网络犯罪称为电脑犯罪。他们认为“凡犯罪人行为是通过电脑之使用或对电脑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台湾学者的定义也是强调行为对象的专有性。
基于网络犯罪的普遍以及跨国性网络犯罪的频繁发生,很多外国学者也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网络犯罪的概念有着很多不同的结论。法国学者认为“网络犯罪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两种类型的刑事犯罪,以信息技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以信息技术为实施犯罪方法的犯罪。”并且他们主张对这两种犯罪做出严格的区分。日本学者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对非法连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讯电缆等附带设备的犯罪,以及所有消除、改换现金卡、信用卡的磁条部分的犯罪。”从这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