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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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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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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6-14 我来说两句(0条)
        2005年4月,广西南宁市某建筑分包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本公司名义(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湖南某机械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为机械工程公司在广西的建筑项目提供劳务,每人每天50元。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一些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如工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合同签订后,何某在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书没有盖单位的公章情况下,直接将合同书交给机械集团公司的代表人黄某。2005年10月,在劳务合同履行将要结束时,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劳务公司认为机械工程公司应该付给工程款 765万元,而机械工程公司认为应付给工程款732万元。后因双方就工程款数目达不成一致,机械工程公司以所签的合同没有盖有单位公章、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劳务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机械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合同没有经盖章确认,合同不生效;劳务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机械工程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虽没有盖有单位公章,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机械工程公司以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依据工程款审计情况,进行调解,机械工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公司750万元。
本案涉及到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对于合同生效所满足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