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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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重要意义
建立过程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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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平稳推出股指期货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切实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
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和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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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过程
证监会组织各证监局、交易所、监控中心、中期协在北京、上海等地召开三次座谈会,会领导亲自参加。
参考美国、日本和欧盟等成熟市场的实践。
借鉴国内信托业、证券投资基金业、创业板等有关经验。
分批在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了调研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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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制度的制度体系
中国证监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指引》(试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保证金监控中心: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核查验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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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基本内容
理念
标准
操作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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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制度设计理念
树立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
培育形成股指期货市场“三有一没有”的投资者群体
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
有相关交易经历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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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制度具体标准
自然人投资者
法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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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资金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基础知识要求:具备股指期货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交易经历要求: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综合评估要求:通过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方面的的综合评估。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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