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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pp_1238 2015/5/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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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卷总第���期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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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犯罪。虽然事实上多发�但
司法实务上却处理较少。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本罪的成立条件在很多方面仍有模糊认识。司法
实务上认定本罪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帮助行为包括帮助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
当事人的同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效果。帮助毁灭还包括帮助隐匿的情况�帮助伪造也包括
帮助变造的情况。帮助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质�行为类型多样。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共犯关系上�当事人本
人不构成本罪的共犯�以及本罪与包庇罪、徇私枉法罪间的竞合关系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期待可能性�同意�共犯
(、*+,-. 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问题是�自己的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同时也是
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证据的共犯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证据时�行为人实施毁灭、伪
犯罪曾经是作为共犯处理的。在中世纪的德国�将这造行为的�是否成立本罪�这里涉及到“他人”是否包

�种行为作为正犯的加重行为而与正犯科处同一刑括共犯人的问题�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
�罚�加罗林纳刑法典与德国的普通法�通常也是将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也应视为他人

�种行为作为共犯的一种进行处罚的。即使在��世的刑事被告案件�故上述行为成立本罪。①因为“共犯
�纪�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是事后从犯。大陆法人”不是本人�只能属于“他人”。此观点受到的批判

�系国家刑法现在一般将它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不是�如果是单独犯则不处罚�然而因为有共犯关系则
�再认为是共犯的一种。受处罚�这是不均衡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人的

�本罪的法益是国家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刑事被告案件�应视为自己的刑事被告案件�故上述
��
�是因证据在司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其中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理由是犯罪人毁灭自己的犯罪证
�司法活动�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起诉与据而不可罚�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毁灭共犯人

审判活动�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活动。的犯罪证据与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具有共同的利
/、01 益�也缺乏期待可能性。②但是�该观点忽视了这样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个问题�即共犯案件的证据�对每一个共犯人所起的
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必须毁作用并不相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专门为其他
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共犯人而毁灭证据�就属于毁灭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的证据�因而成立本罪�反之�如果专门为本人、或者
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换言之�行为人既为本人也为其他共犯人而毁灭证据�则不成立本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日�青柳文雄�《刑法通论��各论》�泉文堂����年版�第��页。
②�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