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保证金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甲方愿意为(“主债务人”)向乙方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为下述第(一)种方式:
(一)质押。
为乙方与主债务人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编号)(“主合同”)提供担保;
(二)最高额质押。
为乙方与主债务人间/ 合同(编号: / )(“主合同”)下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发生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时,乙方与主债务人可在《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相应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
(三)最高额质押。
为乙方与主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 授信业务合同(“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各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保证金账户(账号): 。保证金金额:(币种及大写金额) 人民币,计息方式: 活期。
三、保证金及利息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保证金自存入之日起即转移为乙方占有。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
五、最高额质押项下,乙方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最早发生之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
(1)主合同(适用于第一条第(二)种方式)或全部主合同(适用于第一条第(三)种方式)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第一条第(二)种方式下,乙方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度之日;
(3)保证金被查封、冻结的,查封或冻结之日;
(4)主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主债权确定日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