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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1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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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纳税调整所得额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歧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本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提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从以上可以看出:一是税法强调真实性原则,对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而会计上则允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某些尚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税法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而会计上并不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也计入当期损益;三是税法强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会计处理上则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多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除税法优先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外,在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和金额时还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指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得重复扣除。
。指企业的各项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可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指可税前扣除的支出,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指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是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会计惯例。
。指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中已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
。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应调增额=账载金额-实发金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福利费支出
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酬总额×14%,超过部分应调增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酬总额×%,超过部分应调增
5、工会经费支出
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酬总额×2%,超过部分应调增
6、业务招待费支出
实际发生×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调增额=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额
7、财产保险费支出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