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卫生与职业危害案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法定职业病
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
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10项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9项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法定职业病目录
尘肺(12+其他)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
职业中毒(55+其他)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
职业性眼病(三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它职业病(5种)
共计:115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