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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doc

上传人:86979448 2018/3/19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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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
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及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对会员执业违规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会员对受到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者,可以向地方税协或中税协提起申诉。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的应给予惩戒,惩戒种类如下:
(一)团体会员的惩戒种类分为: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4、、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二)个人会员的惩戒种类分为: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4、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第六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不同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道歉:
(一)变更名称、章程、法人代表、合伙人、地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
(三)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四)不按书面合同规定接受委托,不按规定保管、借用财务票据、业务档案、代理服务专用文书的;
(五)收取税务代理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聘用注册税务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
(七)进行不真实或不适当宣传干扰公平竞争的;
(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执业的;
(九)未督促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七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二) 在开展业务中采取低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 接受转所注册税务师执业并纵容、利用或协助其从事有损于原税务师事务所利益的;
(四)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六)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七)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第八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外,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
(二)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严重违规并阻扰或拒绝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和检查的;
(五)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六)有商业***行为的。
第九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责令检讨、道歉;
(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