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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据统计,我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75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55项, 其中行政处罚86项,行政许可34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1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特此报告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4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8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7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条第3款:“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8、《中华人民共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第2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9、《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1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1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5条第3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1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4条第2款:“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3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8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8条第1、3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