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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公司
章程
二○○九年月
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金、股权比例
第四章出资转让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股东大会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总经理
第九章监事会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通知
第十五章章程修改
第十六章附则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企业法人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住所: 街号,邮编。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等。(最终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大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金、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出资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股份比例(%)
现金
现金
现金
合计
100%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若有新股东追加出资,应当召开股东会,原股东与新股东共同确认新股东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公司在股东出资到位后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出资的数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应遵循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出资数额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出资;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数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犯行为的诉讼;
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出资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股东须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权缴纳出资股金;
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