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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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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公司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定义
1、凡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虽然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但因经营管理的需要而由本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均为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
2、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具体为: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以及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办公设备、工具等各种有形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如发往外协厂的工具、模具等,适用公司有关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三、固定资产分类
本公司固定资产按经济性质分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生产设备、生产线;
3、检测、检验设备;
4、办公设备;
5、电脑;
6、交通运输设备;
7、其他。
另外,本公司也对固定资产按使用状况分类,分别为: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等三大类。这种分类便于对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进行评价,对固定资产的合理配制提出建议。
四、编码管理
编码规则:AA—BB----DD:类别—明细—流水号--使用部门
五、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一)折旧范围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国家规定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5、建设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固定资产;
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方法
本公司固定资产按单项计提折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也称直线法),预计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
年限
年折
旧率
净残
值率
折旧
方法
一、房屋建筑物




(一)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





45
%
5%
年限平均法

40
%
5%
年限平均法

30
%
5%
年限平均法
(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40
%
5%
年限平均法

35
%
5%
年限平均法

25
%
5%
年限平均法
(三)砖木结构

35
%
5%
年限平均法

30
%
5%
年限平均法

20
%
5%
年限平均法
(四)简易房
10
%
5%
年限平均法
(五)道路、围墙及其附属设施
10
%
5%
年限平均法
(六)井、池、塔等
20
%
5%
年限平均法
二、机器设备
(一)通信专用设备
8
%
5%
年限平均法
(二)机械设备
10
%
5%
年限平均法
(三)仪器仪表
8
%
5%
年限平均法
(四)电子设备及一般通用设备
5
%
5%
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
年限
年折
旧率
净残
值率
折旧
方法
(五)办公设备
5
%
5%
年限平均法
三、运输工具
(一)大型车辆
12
%
5%
年限平均法
(二)中型车辆
10
%
5%
年限平均法
(三)小型车辆
8
%
5%
年限平均法
(四)其他车辆
6
%
5%
年限平均法
四、其他
(一)办公用家具及管理用具
8
%
5%
年限平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