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区实验用动物管理方案
市区实验用动物管理方案:
市区实验用动物管理方案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市区实验用动物管理方案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资源共享、程序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省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生产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发放
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换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换发条件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进行实验动物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