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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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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4.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2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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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正方观点:
1、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
2、范围被严格限定
3、手续严格
反方观点:
1、没有次数限定
2、检察院能够技术侦查的范围却并没有被严格限定。(背景材料:10万就可以算重大案,县处级就算要案)
3、秘侦证据是国家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应当直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三、审判程序
所有死刑案件——普通程序
不认罪的案件——普通程序——认罪(三年以上到死刑以下)——普通程序简化审
不认罪的案件——普通程序——认罪(三年以下)——简易程序
——————
本次改革:将所有非死刑案件认罪就简易
一审程序的改革:
原有制度——全卷移送
利:法官对案情进行整体了解
弊:导致法官臆断,不能形成被告无罪的假定
96年改革——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
问题:1、律师能阅卷的范围更少了;
2、并没有解决法官臆断的问题;
3、庭前不能全卷移送,但审理之后要把案卷全部移送,庭审于是流于形式
本次草案改革:恢复79年全卷移送
西方国家的做法:庭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
本次改革:【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发回重审限制次数
2、二审中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判决,无罪推定得到初步确立。
【死刑复核】
原有问题:
1、死刑复核没有审级
2、死刑复核没有辩护活动
辩护律师介入,才应该是符合死刑复核程序设立的本意
本次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解读:
并不是诉讼化改造(诉讼化应当是上诉启动;没有法庭辩论程序)
应当理解为听证式的改造。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议题:【执行阶段的***问题】
本次改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进步:消灭了脱逃的动机
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