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2006北京
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批准部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施行日期:2006年X月X日
2006年北京
目录
总则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选址与建设用地
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附录一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附录二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用房名称解释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用房建设,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北京市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北京市市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北京市城市及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当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外观形象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由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办公用房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等。
业务用房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大厅、治安接待大厅、荣誉室、网络交换机房、通信机房、文印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技术监控室(指挥室)、犯罪嫌疑人综合信息采集室、辨认室、候问室、问询室、暂扣物品和赃证物保管室、危险品和化学赃证物保管室
、枪弹和警械库、装备库房等。
生活用房包括:警员备勤宿舍、辅警人员更衣室、体能训练房、图书阅览室、食堂、浴室、盥洗室、储藏室、洗衣房、开水间、行政库房等。
第十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ups室、动力站、设备机房、汽车库等。其中配电室、动力站等设备用房应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警用、社会停车场地、警用训练场地、后勤保障用地、绿地等组成。
停车场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地及自行车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核定民警编制人数较少、工作量较小的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项目,可按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适当合并。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站派出所,可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对业务用房项目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根据警力编制配备标准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表1
类别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一类
71至85(及以上)
二类
41至70
三类
12至40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宜参照下列指标确定:
表2
类型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71至85(及以上)
3680至4310
二类
41至70
2450至3660
三类
12至40
1050至2310
说明:
(一)公安派出所警力应按照实际编制进行计算,同时考虑专职协勤、辅警人员数量。
(二)当警力突破85人时,每增加一人增加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三)表中各类型每一组人员分别对应每一组建筑面积,编制人数为中间数值时可用插入法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各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公安派出所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项目分类
派出所类型及建筑面积指标(M2)
71—85人(及以上)
41--70人
12—40人
1
办公用房
950-1110
590-945
230-560
2
业务用房
1200-1390
870-1195
340-780
3
生活用房
1145-1330
740-1135
370-710
4
附属用房
385-480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