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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预算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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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预算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2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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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财政局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会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二)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我区预算会计工作。
第五条总预算会计业务应以加强预算约束与监督制衡机制为目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健全内部稽核制度,规范会计工作流程,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和财政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财政性资金由预算部门统一核算的原则。预算部门负责对各项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与相关会计事项处理,不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各项财政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

第二章总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岗位设置按照总预算会计的职责,设置会计主管、预算核销、拨款、复核、记帐、会计制度管理等岗位。原则上预算核销、拨款、记帐工作,应分别由专人负责,不得兼任。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也要按职责分工,指派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岗位职责:会计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和领导总预算会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资金需求的矛盾;协调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及国库的工作。
预算核销是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拨款、退库申请进行预算审查、核销、登记,定期与有关业务部门核对预算,与记帐人员核对帐务。
预算拨款是按核销登记后的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和借款单开具"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并负责将复核后的凭证送交银行。
记帐是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定期对帐、结帐,并编报会计报表。
会计复核是对"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等会计凭证及其他总预算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并负责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
会计制度管理负责搜集、整理会计制度信息;制定和组织实施预算会计有关制度、办法;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本市各级总预算会计工作和检查、辅导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及会计档案等。
第十条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第三章总预算会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基本程序:各业务部门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或退付时,应由会计核销人员将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及有关附件进行审查和核销登记。核销人员签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及附件交由拨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