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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律师函—律师函回函(无客户信息)201109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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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律师函—律师函回函(无客户信息)201109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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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函
(2010)沪XXX律非字第355号
致: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暨XXXX律师
敬启者: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田玉民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委托人与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事宜,现就贵所于2010年8月29日致委托人的律师函向贵所并XXX公司答复如下:
如贵所律师函所述,XXX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通过商品采购订单向委托人采购通用*******一台,品牌为XXX,规格为“1XXX-XXXX-X”,含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5,。委托人于2010年6月2日依照采购订单相关约定向XXX公司交付了货物,XXX公司接受货物并向委托人支付了全部货物价款,双方合同履行完毕。2010年8月日,XXX公司担当采购人员突然告知委托人其客户要求在*******上增加K00+K18+K42三项附件,委托人告知其可再行向制造商XXX公司单独购买该等附件。
2010年8月29日贵所向委托人发出律师函,提出货物规格不符并要求委托人更换。委托人认为,该等要求毫无道理,XXX公司在订购之时并未告知委托人其客户需增加K22+K58+K23三项附件,委托人向XXX公司交付的铭牌为“1XXXXX-4XXXX”的*******是完全符合采购订单要求的,其规格型号之意与“1XXX-XXXX-X”完全相同,其功能、性能、参数指标、使用价值与1XXX-XXXX-X-Z完全相同。“1XXX-XXXX-X”之“Z”系指附件之意,意为购买人可以在该
*******上增加附件,如购买人确需增加附件,则须准确告知制造商所需增加的附件种类并正确表述规格型号。“1XXX-XXXX-X”为通用*******型号,可满足通常情况下的生产需求,但该电机亦可根据不同购买人的特殊需求再行增加附件,故其型号规格后可增加“-Z”字样表明该电机可增加附件。例如,该通用电机可增加的附件型号共约二十余种,如购买人意欲在该通用产品上增加Shaft seal(对应附件编号为K18)和Brake(对应附件编号为G46)两项,则其应将具体附件告知生产者,并将电机规格正确表述为“1XXX-XXXX-X=K18+G46”。如购买人将规格型号表述为“1XXX-XXXX-X”则表明该电机可增加附件,但其并不实际要求增加附件,此时之Z相当于零,此为行业常识。
本案中,无论是前期买卖磋商中还是在订单条款上,XXX公司均未告知委托人其需在通用电机之外再行增加附件,其订单规格型号也未表明其需增加附件。委托人向XXX公司交付通用*******后XXX公司亦完全接受了货物并向委托人支付了价款,该价款也是不含任何附件价格的通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