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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 征求社会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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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保部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2011年05月12日14:3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至:******@mohrss.
传真发至:010—84233796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草案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人员,草案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草案第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实践中,大部分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因此,草案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四)规定了个人权益记录寄送方式。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二、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