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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3/24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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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摘要近年来,一种风靡于网络的虚拟婚姻形式——网络婚姻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亲睐,由此引发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因此,采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在必行。本文通过阐明网络婚姻的性质,比较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分析网络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关键词网络婚姻重婚过错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 (二)结婚程序
现实婚姻中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环节是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最显著区别,因为现实婚姻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而网络婚姻则不用。网络婚姻的登记程序非常简易,大体而言,只要双方分别向登记中心发送一份注明双方昵称的结婚申请,登记中心接到申请后,于公告栏刊出双方昵称,就算登记完成。
(三)婚姻的社会功能
在现实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担负着实现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从而使人类得以进化发展。然而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绝大多数网络婚姻的主体都不愿在网络外见面,因而难以有机会真正同居,更不用说实现婚姻中的生儿育女,赡养父母的社会功能了。
通过对网络婚姻和现实婚姻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以及婚姻的社会功能三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差异甚大,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二者大相径庭。
三、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婚姻可否作为离婚的依据
目前,一部分已婚者由于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冷落了现实婚姻中的配偶,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甚至发展到诉诸法院请求离婚的地步。当事人将网络婚姻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那么,网络婚姻能否成为离婚的依据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地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那么可以把网络婚姻视为重婚而作为法定事由请求离婚吗?要想证明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首先要明确重婚的含义。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指的是前一个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重婚是指前一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再看网络婚姻,
“夫妻双方”只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谈情说爱”,期间并未有事实的同居生活,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因此,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但倘若网络婚姻的双方由网络中的同居行为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同居行为时,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婚姻法》第32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而准予其离婚。因为其违反了夫妻生活中的忠实义务,当夫妻双方调解无效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由此可见,网络婚姻在这点上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依据的。另外应须注意的是第五条这个兜底条款,法律设定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形囊括在内。它的作用是弥补法律的漏洞,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最高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