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做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配套政策,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改变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认定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与实施
重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三部门联合,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条件
6 项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认定条件
6 项
1、自主知识产权
新
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